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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税与减税
 
近日,是否应该征收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物业税的问题又成了媒体上的热点。媒体报道显示,一部分市省已经设计好了物业税的方案,只等一声令下予以开征。

物业税是一种财产税,实际上是住房所有税,是对房产持有环节征税。这种收税的方法能使地方政府有一个长期的稳定收入,要优于目前实行的一次性的土地买卖。同时,由于纳税人是年年缴税,每次交税的负担也并不重。而现在一次性地收了70年的土地税的方式,人为地提高了住房首付的成本。因此笔者赞成用物业税,或是叫住房所有税等来替代目前的土地缴费制度。

当前,对是否应该开征物业税的争论主要集中在对谁征税与如何征税上。笔者认为,另一个重要的原则也应该加以讨论,那就是,在征税的同时,应该减什么税。否则,政府平白地多收了一笔税, 加大了社会的税务负担。

应当指出, 我国的总体税赋已经相当高了。尽管从表面上看,我国的税收占GDP的比例仅有20%多一点。 但是, 在这里面,政府预算外的收入,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社保缴费,与政府性基金收入等均未算入。社科院高培勇与汪德华教授利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出的国际标准的全口径计算, 2008年我国全口径的财政收入已经高达9.7万亿人民币,占GDP的32.2%,已经很接近美国、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的总体税赋。还要指出的是,在过去的十年中,我国全口径财政收入上升得很快。 按这一口径, 1998年中国财政收入仅为1.7万亿元,占GDP的20.4%,而到了2008年,该指标就急剧上升为当年GDP的32.6%,10年间上升了12.2个百分点。

很多的经济研究都表明,近年来我国消费占GDP的比重不断下降是与劳动收入占GDP的比重不断下降分不开的。与此同时,企业、政府的收入占GDP的比重却在不断上升。因此,中国经济要进行结构性调整,要扩大内需,就不得不加大劳动收入在GDP中的比重。换句话说,就要降低政府与企业的收入在GDP中的比重。从这种意义出发,如果物业税的征缴又大大增加我国经济的总体税赋,则与当前的改革方向不符, 也不利于转变发展方式。

因此,在设计物业税的时候,就要同时设计减税部分,至少要保持总体税赋不变,

那么应该减少哪些税收来抵消物业税所造成的税赋增加呢?当然,首先应该减少的是与房地产有关的税收,与土地有关的费用等。应该有一种机制,把减税、减费的好处真正地返回到消费者的手里, 而不是留在开发商手里。在计算减税额时,还要注意物业税是每年都要征收的,减税减费要同等规模。不能这边减一次,那边收一辈子。从减少总体税赋的角度来看,征收物业税后的减税领域也不一定仅局限于房地产领域。例如,我国对小企业的税费太重。可以考虑减少一部分小企业的税赋以抵消部分物业税的负担。 增加所得税的起征点也是减税的一个好方法。 它不但能够减少总体税赋,而且使减税的好处更多地让低收入人群得到更多的实惠。

加一税同时减一税的原则应该也用在其他的领域。没有一个制约机制,政府就会有不断加税、加费的趋向。如果我们制定一个严格的税费加减的原则,就能保证我国的税赋能够保持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这对提高居民收入、加大内需,转变发展方式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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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敏

汤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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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数学系,1984年赴美国伊里诺伊大学(University of Illinois at Urban Champaign)经济系学习;1989年获博士学位后被亚洲开发银行经济发展研究中心聘为经济学家,负责东亚经济、区域间经济合作、亚洲债务、亚洲金融市场方面的研究;2000年调到亚洲开发银行驻中国代表处任首席经济学家;2007年任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副秘书长。现任国务院参事室参事、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常务副理事长,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部务委员会副主席。 主要研究领域和著作:宏观经济分析,区域间经济合作、经济发展战略和国际金融业务,著有《亚洲成长三角区——区域间经济合作的一种新形式》(1994年牛津出版社出版)、《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泰国成长三角区—理论与实践》(1996年亚洲开发银行出版社出版)、《现代经济学前沿专题》一、二、三集 (1989年,1992年,1996年商务出版社出版),以及亚洲、中国宏观经济、部门经济、金融改革及教育改革等方面的论文百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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